协会章程 》》》 理事会议规则
青阳县花卉苗木协会章程
(2005年11月18日第一届青阳县花卉苗木协会全体会员
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阳县花卉(盆景)、苗木(绿化苗木、造林苗木)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本县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由热爱和从事苗木、花卉事业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科教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的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自愿参加,依法成立的科普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花卉苗木产业发展战略方针,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花卉苗木业;组织协调全县花卉苗木科学技术研究、人才培训以及苗木花卉的生产销售,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交流信息,推广经验,促进协作,开拓市场,建立品牌,提高苗木花卉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水平,推动全县苗木花卉持续、稳定、协调和繁荣发展。为青阳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 协会的任务:
- 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开展生产、经营技术交流。组织参加国内外行业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学术团体和友好人士的往来。组织技术考察,对全县苗木、花卉建设提出建议和论证,当好政府参谋;
二、开展技术研究活动。根据生产实践,利用各种形式,普及科学知识,组织兴办技术培训和专题讲座,开展科技试验、示范和推广,组织科技攻关,提高生产和经营水平。研究绿化造林苗木、花卉发展方向,开发和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绿化造林苗木、花卉,建立品牌;
三、为生产、销售及其相关产品经营者提供服务。研究县内外绿化造林苗木、花卉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预报,收集整理造林绿化苗木和花卉经济技术情报资料,建立网站,为广大生产者提供市场信息咨询服务,组织销售苗木、花卉;组织专家为广大生产者提供新品种引进栽培、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服务;与相关部门互通信息,为广大生产者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四、维护广大绿化、造林苗木、花卉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向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依法保护广大绿化造林苗木、花卉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五、逐步拓展业务范围和充实业务内涵,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六、承办县政府及省市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二章 会 员
- 本协会吸收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 团体会员:承认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为本会会员。
一、主管生产经营绿化、造林苗木、花卉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二、县直属的与花卉苗木相关的生产、加工、销售、科研、教学单位;
三、国有酉华、南阳林场、杨田苗圃、木竹公司和相关乡镇林业站为花协会员单位。
第七条 个人会员:承认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为本会会员。
一、长期从事绿化、造林苗木、花卉生产及相关产业经营者,为绿化造林苗木、花卉生产经营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者;
二、热心帮助我县绿化造林苗木、花卉事业发展并做出贡献的海外侨胞、知名人士、学者和企事业法人代表;
三、热爱关心绿化造林苗木、花卉事业的有关部门领导。
第八条 会员权利与义务
权利: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四、享有获得本会有关资料刊物权;
五、有退会的自由。
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完成本会的工作任务;
三、向协会提供所需的各种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按规定办理退会手续;
一、自愿退会者;
二、拖欠会费超过一年者;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及严重违纪者。
本会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全体会员推选产生,代表大会每 五年召开一次,其任务是: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并通过本会理事会各组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修订本会章程;
四、民主选举新的理事会和各组(分会)组长。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领导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若干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下设花卉盆景组、绿化苗木组、造林苗木组、团体会员组和机关会员组,各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各组在召开理事(成员)会议前须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批准后方可按《青阳县花卉苗木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召开会议。会议议程,检查执行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讨论决定本会(组)工作计划以及需要提交常务理事会的议题等。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十三条 协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教授和对苗木花卉盆景生产管理有丰富经验的领导为名誉会长或专家顾问。
第四章 领导关系
第十四条 本协会受县林业局和市花协共同领导,挂靠县林业局。
第十五条 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代表我县参加国内的花卉苗木行业组织。协会接受省、市花协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有关业务部门和单位资助;
二、协会开展的各种培训及咨询服务收入;
三、会费收入(团体会费为每年每个单位500元,个人会费为每人每年50元);
四、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报县科协、县林业局和民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如本会需终止活动,应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
二○○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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